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号,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小区**-**-**。2019年01月11日,因富达市场北街殴打他人案,被武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冀T0****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广场南门西侧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白某某拒不配合公安进行酒精吹气检测,随即被带至武邑县中医院进行抽血备检。2020年6月29日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白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属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白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星

检察官助理:赵磊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