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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住邢台市南和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2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冀EV****大众小型轿车,沿邢台市襄都区**大街自东向西行驶至**西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7.5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现场照片、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鑫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1507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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