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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1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青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1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00时40分左右,青县公安警察大队民警在青县津保南线华兴石化50处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J3****白色铃木北斗星牌小型客车的司机白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白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璇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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