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0********,汉族,初中肄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白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白某某及值班律师牛伟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豫G*****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垣市**办事处东**路**小区附近时,撞住行人孟某某、盛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后孟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长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白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17.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盛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等;
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淑娟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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