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06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1********,彝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 ,住海宁市**街道**社区**号。2015年9月28日因吸毒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26日因吸毒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10月10日因吸毒成瘾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已被注销的浙F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海宁市赵家漾路干河街路口地方时,因感不适下车后呕吐并昏睡路边,后群众报警,民警在处警时发现被告人白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因其醉酒不醒,不能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遂由120急救车将其带至海宁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白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车辆勘查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警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民警沈韧、沈晓静等人出具的处警经过、归案经过;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湘绮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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