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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利川市城区**路“**夜市”宵夜时饮酒,23时15分许,白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清源路、六合路、清江大道行驶至丹桂园后,又从丹桂园到清江大道,沿清江大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车行至清江大道与公园路交叉路口欲左转弯时,与从公园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由蒋某某驾驶的鄂Q****2“的士”相撞,事故后白某某驾车逃逸现场。经认定,白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的白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公(都)行决字[2015]583号、1033号、社区康复决定书利公(都)行社康决字[2016]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收条、利川锐龙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鄂利锐鉴评字[2019]第173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马某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1112号、[2019]1113号检验报告、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鄂利川锐强[2019]痕鉴字第7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现场图、现场指认及现场图片等笔录;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且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玲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街道办事处**路**号,联系电话1397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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