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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二部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石首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3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持注销可恢复的D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石首市**大道由南向北行驶。白某某驾车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时,遇王某某持C1E证驾驶鄂D****9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右转弯,因双方观察不力、处置不当,致两车相撞,白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因白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民警依法提取其血液送检。经鉴定,白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92.0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白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与王某某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等物证;2.户籍信息、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现实表现材料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 到案经过、证人王某某、孟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蓉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9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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