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村**组**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20年2月9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BE****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彩云湖小学对面出发,行驶至本区科城路同天警务室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测试,结果为19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测,白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7.9mg/100ml。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户口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血样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克林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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