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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乡**村**号,现住址同上,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8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沿榆林市高新区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新小学门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3.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及驾驶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欣

张宇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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