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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罪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921198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县人,现住址:河北省沧县,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10月1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树忠,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浮阳律师事务所指派。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9日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7日14时0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轿车,在新华路宏宇城中街上嘉超市门前倒车时,与于某某驾驶的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白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0.82mg/100ml。经认定,白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2019)酒检字第1441号);5.沧州市交警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沧州市交警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霞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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