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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罪)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汾阳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0时1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晋JK3***比亚迪小型轿车,沿汾阳市内**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坡时,撞到**坡北侧的机非隔离护栏上,造成晋JK3523比亚迪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汾阳市公安局交察大队认定,白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平遥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2.30毫克/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建明

王  一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汾阳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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