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4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渭源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峡城乡康家村村部和赵某某、陈某某喝酒时发生打架,渭源县公安局民警出警时发现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白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7.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赵某某、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旭东
检察官助理 史建华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渭源县**乡**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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