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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受贿、挪用公款、贪污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东辽县,户籍地吉林省辉南县**镇,公民身份号码2204221969********,满族,大学本科,原通化市**局**分局**,住吉林省辉南县**镇。因涉嫌严重职务犯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辉南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经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经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辉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201112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12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受贿134万元

2014年12月至2020年5月,白某某在先后任职**镇**、**镇**、**县**、辉南县**局**期间,利用其管理项目的职务便利,为杨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司某某、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以上人员人民币共计13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白某某在样子哨镇大椅山村村部建设和辉发城镇供销社院内地面硬化等工程项目的承揽方面为杨某某谋取利益,先后七次共计收受杨某某人民币90万元。

2.2015年2月,被告人白某某在石道河镇爱林村水泥路工程项目的承揽方面为郭某某谋取利益,并收受郭某某人民币7万元。

3.2017年1月及2020年1月,被告人白某某在样子哨镇福利中心维修、辉南县境内松花江支流环境保护及综合治理项目二标工程项目的承揽等方面为司某某谋取利益,先后两次共计收受司某某人民币2万元。

4.2019年12月,被告人白某某在辉发河生态修复综合治理项目六期工程项目的承揽及款项拨付等方面为冯某某和冯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收受冯某某和冯某人民币30万元。

5.2020年5月,被告人白某某利用其管理项目的职务便利,向辉发河生态修复综合治理项目三期工程实际负责人张某索取人民币5万元。

二、涉嫌挪用公款53万元

2017年8月至9月,**县**在开展楼街供销合作社库房维修等工程期间,时任**县**白某某在未召开相关会议情况下,个人决定将53万元公款借给杨某某作为工程周转资金。案发前,所挪用公款以全部归还。

三、涉嫌贪污20万元

2018年11至2019年9月,在辉南县**局(后更名为通化市**局**分局,以下均称**局)与吉林省**工业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辉南县秸秆禁烧区划定及管控方案》等设计合同过程中,时任**局**的被告人白某某与**公司工作人员齐某某约定通过虚增合同价款方式共套取74.5万元作为**局单位账外资金。2020年1月,白某某将其中20万元占为己有。

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主动交代调查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贪污事实。全部涉案款已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关于白某某任免职的通知、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齐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司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性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被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东辉

2020年12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卷宗拾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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