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68********,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家属楼甘肃省陇南市****家属楼,陇南市宕昌县**局原党组**、**。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武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移送审查起诉,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白某甲在担任**县住建局、水务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宕昌县**有限责任公司、宕昌县**有限责任公司陈某甲毛某甲等50名工程承揽商在工程项目承揽、项目建设手续、关系协调、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上述公司及人员所送人民币11680000元,宕昌县**住房一套,宕昌县**住房一套。

1.2011年至2014年,白某甲接受周某某请托,在其承揽的宕昌县住建局勘测设计地形测绘、村级规划设计、坞麻界村勘测等费用结算时提供帮助,2011、2012、2013、2014每年底,白某某在住建局办公室四次收受周某某人民币共计50000元。

2.2012年,白某甲接受刘某甲请托,在其承揽宕昌县住建局时代广场二期绿化工程资金结算时提供帮助,2012年1月份,白某某在宕昌县住建局办公室收受刘某某人民币50000元。

3.2012年至2014年,白某甲接受李某甲请托,在其实施宕昌县污水处理厂征地、入场拉电等事项时提供帮助,2012年10月、2014年春节前,白某甲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二次收受李某甲人民币共计100000元。

4.2013年至2014年,白某甲接受陈某乙请托,在其承揽宕昌县住建局计子川廉租房工程项目及资金结算时提供帮助,2013年10月、2014年5月,白某甲在宕昌县住建局办公室二次收受陈某乙人民币共计100000元。

5.2015年,白某甲在冉某甲承揽宕昌县**局工程及资金结算时提供帮助,2015年底,白某甲在宕昌县农牧局家中收受冉某甲安排冉某乙所送人民币100000元。

6.2015年至2017年,白某甲接受郭某某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庞家乡堤防工程、贾河乡大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理川河流域堤防等工程。2015、2016、2017每年底,白某甲在**县**局家中三次分别收受郭某某人民币20000元、50000元、50000元,共计120000元。

7.2015年至2017年期间,白某甲接受杨某甲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官亭镇桃园村工程、哈达铺镇撮堡沟村河堤等工程。2015年6月、2017年春节前,白某甲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二次分别收受杨某甲人民币10000元、50000元,共计60000元。

8.2015年至2017年,白某甲接受刘某乙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沙湾镇杨何家村人畜饮水工程、沙湾镇拦河坝电灌工程、沙湾镇尹家河、寺上村河堤工程,何家堡乡白水川村滨河路城防等工程。2015年底、2016年8月、2016年底、2017年底,白某甲在宕昌县**局办公室四次分别收受刘某乙人民币50000元、20000元、60000元、50000元,共计180000元。

9.2016年8月份,白某甲为罗某甲结算其承揽的宕昌县**局新城子乡人畜饮水工程资金时提供帮助,白某甲在宕昌县**局办公室收受罗某甲人民币20000元。

10. 2016年10月份,白某甲接受冉某乙承揽宕昌县**局工程项目和结算工程款的请托,在宕昌县**局办公室收受冉某丙内存50000元的甘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该卡户名石某某、卡号62306500061********,后安排冉某丙承揽了宕昌县沙湾镇新寨村灌溉工程并结算了2013年水务局的工程欠款。

11.2016年至2018年,白某甲接受何某某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官亭镇大村堤防工程、好梯乡付家庄人畜饮水工程、何家堡乡草坪村堤防等工程。2016年、2017年春节前、2018年6月份,白某甲在**县**局家中三次收受何某某人民币共计150000元。

12.2016年至2017年,白某甲接受卢某某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宕昌县阿坞乡堤防工程、沙湾镇老庄村渠道改建工程、新寨乡渠道改建工程。2016年、2017年春节期间,白某甲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二次收受卢某某人民币共计200000元。

13.2016年至2017年,白某甲接受巩某某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哈达铺河堤工程、新化乡河堤等工程。2016年9月份、2017年春节,白某甲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二次分别收受巩某某人民币20000元、130000元,共计150000元。

14.2016年至2017年,白某甲接受张某甲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南阳镇江峪村人畜饮水工程、江峪村等河堤工程。2016年9月份,2017年春节前,白某甲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二次收受张某甲人民币共计60000元.

15.2016年至2017年,白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安排赵某甲在宕昌县**局承揽沙湾镇大寨村人畜饮水工程、沙湾镇上站村、南河镇仁藏村人畜饮水等工程。2016年3月份、2017年春节前,白某某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二次收受赵某甲委托朋友杨某乙以拜年为名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00000元。

16.2016年至2017年,白某甲接受王某甲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新寨乡立子坝河堤加固工程、瓦舍头、新家石人畜饮水工程、新寨乡沙坪村等灌溉工程。2016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7年8月、2017年11月底,白某甲在**县**局家属院家中、水务局办公室四次收受王某甲人民币共计80000。

17.2016年至2017,白某甲接受卜某某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车拉河综合治理工程、清水江良恭河治理工程。2016年底、2017年底,白某某在在**县水务局白某甲办公室二次收受卜某某人民币共计200000元。

18.2016年至2018年,白某甲接受赵某乙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新城子乡大河坝沟口水景观工程、官鹅沟口人工湖工程、南河乡金鸡项目供水等工程。2016、2017、2018年春节前,白某甲在**县**局家属院家中三次分别收受赵某乙人民币20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共计500000元。

19.2016年至2018年期间,白某甲接受郝某某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贾河乡壳里村人畜饮水工程、贾河乡大堡子村人畜饮水工程。2016年春节,白某甲在武都区**镇家中收受郝某某人民币50000元;2018年春节,白某甲在**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受郝某某人民币50000元,二次共计100000元。

20.2016年至2018年,白某甲接受李某乙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先后承揽新寨乡人畜饮水工程、新寨乡立志坝村、王家山村、宋家山村水渠工程、新寨乡范家哪村、徐家村五小水利等工程。2016年春节前,白某甲在**县**局家属院家中收受李某乙人民币20000元;2016年春节后,白某甲在武都区**镇家中收受李某乙20000元;2017年春节前,在**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受李某乙人民币100000元;2018年春节前,在**县**局家属院家中收受李某乙人民币100000元,四次共计240000元。

21.2016年至2018年,白某甲接受宗某某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南阳镇下付村人畜饮水工程、南阳镇麻家村人畜饮水工程、兴化乡常家庄村堤防等工程。2016年清明节、2017年春节,白某甲在武都区**镇家中二次分别收受宗某某人民币50000元、100000元;2018年春节前,白某甲在**县水务局公室收受人民币100000元,三次共计250000元。

22.2016年至2018年,白某甲接受罗某乙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狮子乡石村、坝里村堤防等工程。2016年9月、2018年春节前,白某甲在**县**局家属院家中二次分别收受罗某乙人民币50000元、100000元,共计150000元。

23.2016年至2018年期间,白某甲接受韩某某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先后承揽了竹园乡刘院村人畜饮水工程、何家堡乡草坪子村堤防工程、韩院乡大庄村人畜饮水工程、沙湾镇沟门前村等5村堤防工程、韩院乡沈家坝村河堤工程,南阳镇河堤等工程。2016年1月份,白某甲收受韩某某名下存有100000元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2016年10月份,白某甲管理并使用的62306500061********信用社银行卡收受韩某某转账100000元;2017年1月份,白某甲管理并使用的62306500061********信用社银行卡收受韩某某转账100000元;2018年春节前,白某甲管理并使用的信用社62306500061********银行卡收受韩某某转账200000元,四次共计500000元。

24.2016年至2019年,白某甲接受陈某甲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沙湾镇长楞山村灌溉工程、沙楞干村人饮工程、沈家坝堤防工程、哈达铺镇叶纳村堤防工程、临江铺镇周家峪村堤防工程、南阳镇瓦佘坪村堤防工程、宕昌县岷江城防工程、宕昌县城关镇大桥湾等四村工程。2016年春节,白某甲在宕昌县**院家中收受陈某甲人民币200000元;2017年正月,在武都区角弓镇构林坪村家中收受人民币400000元;2018年春节前,在宕昌县**局楼下白某甲车内收受人民币400000元;2019年春节前,在宕昌县**院家中收受人民币400000元,四次共计收受人民1400000元。

25.2016年至2019年,白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曾某甲在宕昌县**局承揽沙湾镇长楞村灌溉工程、沙楞干村人饮工程、南阳镇竹山沟河堤工程、南阳镇毛羽沟村人畜饮水工程。2016年、2017年、2019年春节前,白某某在**县农牧局家属院家中三次收受曾某甲安排吕某某(又名曾某乙)所送人民币共计300000元

26.2016年至2019年,白某甲接受毛某甲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先后承揽鹅嫚沟综合治理工程、阿坞乡麻界村巷道硬化及排水渠工程、城关镇大桥湾村堤防工程。2016年春节,白某甲在**县**局家属院家中收受毛某甲人民币100000元;2017年春节,在**县**局家属院家中收受人民币200000元;2018年春节前,白某甲管理并使用户名为罗某乙的农业银行62282740314*********账户收受毛某甲转账500000元;2019年春节前,白某甲管理的白某乙(白某甲侄子)农业银行62284840380********账户收受毛某甲转账600000元,四次共计1400000元。

27.2016年至2019年,白某甲接受白某丙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八力镇上坝里村河堤工程、新城子乡民富村人饮工程、沙湾镇沙湾堡子村水渠工程、两河口镇清水村水渠工程、城区堤防加固工程。2016年春节前,白某乙在**县**局家属院家中收受白某丙人民币50000元;2017年春节,白某甲使用的某某62306500061********信用社账户收受白某乙转账100000元;2018、2019年春节期间,白某甲在**县**局家属院家中二次收受200000元,四次共计350000

28.2017年,白某甲在张某乙承揽宕昌县**局新华乡柴家村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及费用结算时提供帮助,同年2月,白某甲在**县**局家属楼楼下收受张某乙人民币50000元。

29.2017年,白某甲接受杨某丙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理川镇河堤工程、狮子乡狮子村河堤工程同年10月,白某某在**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受杨某丙人民币50000元。

30. 2017年,白某甲安排许某某承揽宕昌县理川镇汪布村8.7暴洪防汛治理工程。同年年底,白某甲在**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受许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31.2018年,白某甲安排谈某某在宕昌县**局承揽车拉河流域堤防综合治理工程。同年5月份,白某甲在**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受谈某某100000元。

32.2017年,白某甲安排刘某丙在宕昌县**局承揽木耳乡瓦拉子村河堤工程、新寨乡田间灌溉等工程。2018年春节前,白某甲在武都区**镇老家收受刘某丙人民币100000元。

33.2017年,白某甲安排毛某乙在宕昌县**局承揽阿坞乡西固村、哈达铺镇金木村护坡工程。2017年底,白某甲在**县**局家属院家中收受毛某乙人民币80000元。

34.2017年至2018年,白某甲接受冉某丁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理川镇下马龙村河堤工程、狮子乡阴山沟村河堤等工程。2017年、2018年春节前,白某某在**县**局家属院家中分别收受冉某丁人民币100000元、200000元,二次共计300000元。

35.2017年至2018年,白某甲接受朱某某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八力乡人畜饮水工程、化马乡水渠灌溉工程。2017年3月、2018年5月,白某某在**县水务局办公室分别收受朱某某人民币30000元、80000元,二次共计110000元

36.2017年至2018年,白某甲接受李某丙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新寨乡河道档墙工程、两河口镇河道档墙工程。2017年4月、2018年春节前,白某某在**县水务局分别收受李某丙人民币100000元、60000元,二次共计160000元。

37.2017年至2018年,白某甲接受剡某某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宕昌县韩院乡毛绪村、沙坝村人畜饮水工程、临江铺镇蔡江头村人畜饮水工程、甘江头乡临江河饮水维修工程、竹院乡竹院村人畜饮水工程。2017年春节,白某甲在**县**局家属院家中收受剡某某人民币20000元;2018、2019年春节,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二次收受人民币80000元,三次共计100000元。

38.2017年至2018年,白某甲接受李某丁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贾河乡河堤新建工程、新化乡河堤新建工程。2017年、2018年春节前,白某甲在**县**局家属院家中分别收受李某丁人民币100000元、200000元,二次共计300000元。

39.2017年至2018年,白某甲接受杨某丁(又名杨某甲)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理川河堤工程、瓦舍头河堤工程、新寨乡河堤工程。2017年春节,白某甲在**县农牧局家属院家中收受杨某丁人民币500000元,并安排杨某丁存入白某甲使用的6236500061********农村信用社账户;2018年春节前,白某甲使用的6236500061********农村信用社账户收受杨某丁500000元,二次共计1000000元。

40.2016年至2019年,白某甲接受赵某丙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先后承揽庞家乡竜松扎等四村堤防工程、官亭镇滑石村河堤工程、两河口镇化马村河堤工程、官亭镇杜家村、符家村河堤工程、南河镇仁藏村河堤等工程。2016年春节前,白某甲在**县**局家属院家中收受赵某丙安排王某乙所送人民币100000元;2017年春节前,在武都区**镇家中收受人民币100000元;2018年3月份,在**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受人民币200000元;2019年2月,在**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受人民币100000元,四次共计500000元。

41.2017年至2019年,白某甲接受李某戊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何家堡何家堡村人畜饮水工程、车拉乡如树村人畜饮水工程、庞家乡那路村人畜饮水工程。2017年、2018年春节前,白某某在**县水务局二次分别收受李某戊人民币40000元、50000元;2019年春节后,在**县**局家属院家中收受人民币60000元,三次共计150000元。

42.2017年至2019年期间,白某甲接受闫某某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先后承揽南阳镇草坡村人畜饮水工程、新城子乡新城子村人畜饮水工程、韩院乡杨哪村人畜饮水工程。2017年春节期间,白某某在武都区**镇家中收受闫某某人民币20000元;2018年、2019年春节前,白某某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二次分别收受闫某人民币20000元、30000元,三次共计70000元

43.2017年至2019年期间,白某甲接受袁某某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车拉乡路家山村人畜饮水工程、两河口乡街上村水渠灌溉工程、好梯乡麻子湾村人畜饮水工程。2017年10月份、2019年3月份,白某某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二次分别收受袁某某人民币50000元、100000元,两次共计150000元。

44.2017年至2019年期间,白某甲在赵某丁承揽宕昌县**局鹅嫚沟水景观工程及资金结算时提供帮助,2017年、2018年、2019春节时,白某甲在**县**局家属院家中三次分别收受赵某丁人民币200000元、200000元、300000元,三次共计700000元。

45.2018年1月,白某甲接受张某丙请托,在**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受张某丁200000元,后白某甲安排张某丙承揽了宕昌县理川镇拉大河堤工程。

46.2018年期间,白某甲接受赵某戊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两河口提灌工程项目。2018年2月、5月、农历腊月,白某甲三次分别收受赵某戊人民币20000元、20000元、10000元,三次共计50000元。

47.2018年,白某甲接受赵某己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阿坞乡5村自来水维修工程。2018年4月份,白某某在**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受赵某己人民币50000元。

48.2018年至2019年,白某甲接受申某某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大舍乡大舍村河堤工程、南大草滩防洪工程。2018、2019年春节期间,白某甲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二次分别收受申某某人民币50000元、100000元,二次共计150000元。

49.2018年期间,白某甲某接受王某丙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宕昌县城防工程。2019年春节前,白某某在**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受王某丙人民币200000元。

50.2018年期间,白某甲接受陈某丙请托,安排其在宕昌县**局承揽理川镇菜子沟人畜饮水工程。2019年春节期间,白某某在**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受陈某丙人民币50000元。

51.2014年,宕昌县**房地产公司开发宕昌县金茂城商住项目时,时任住建**白某甲在施工手续办理方面提供帮助,同年11月,该公司股东商议由成某某将**1402房屋送给白某甲,后成某某将该房屋登记在白某甲妻子李某己名下,并办理该套房产的缴费收据、购房合同等手续,后在**县住建局办公室将购房合同交给白某甲,该房屋合同签订时价值368610元,白某甲实际未支付。

52.2015年,宕昌县**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发宕昌县龙海雅居小区时,白某甲提出购买该小区大户型住房,后该公司为白某甲登记了宕昌县**7号楼403室,2015年8月,**公司按照白某甲要求将该房屋登记在其妻弟李某庚名下,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出具了总计金额为545215元的收款收据,2016年,白某甲在领取房产证时交款145215元,剩余房款400000元白某甲未实际支付。期间,白某甲安排水务局财务人员向该公司支付了工程欠款。

2012年至2019年,白某甲在担任**县住建局、水务局**期间,违规套取工程项目资金8084959元,交由专人保管用于单位支出,期间,白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250409元的个人支出票据进行签字报销,另外安排会计将414040元转帐到白某甲管理并使用的银行账户后侵吞。

截止案发,查处白某甲家庭银行存款、现金、房产等共计32568238.84元。查明白某甲家庭在1999年至案发时家庭最低消费支出共计人民币465367.2元;案发前家庭装修等大额支出788000元;管理并使用的银行卡2010至2019年支出1257491.71元;用侵吞的公款支出421749元。白某甲能够说明来源的家庭财产有:白某甲夫妻合法收入1836037.33元;受贿所得折合人民币共计12448610元;贪污所得人民币共计664449元;保管**县水务局“小金库”资金300000元;违规收取的礼品、礼金共计1169170元;购买理财产品收益及孳息2379207.04元。被告人白某甲对16703373.38元人民币无法说明来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在担任**县住建局、水务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吞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家庭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海强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5册;

3.涉案欧米茄手表两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