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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受贿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011964********,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民主同盟会成员,通辽市第五届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栋**号,现住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号,现任**公司**指挥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相关利益关系人款物共计价值488183.60元人民币。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非法收受闵某某130000.00元的事实。

2010年6月,被告人白某某担任**局**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通辽**部食堂改造需要经费为由向时任**局**队长闵某某索要人民币130000.00元。闵某某以其个人资金分二笔转入白某某名下二个银行账户转账共计130000.00元。此后为报销该笔支出,闵某某指使相关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劳务工资的方式,套取公款130000.00元人民币归其个人占有。经调查,通辽**部食堂改造费用支出已由指挥部自行支付,无需白某某筹措。

2、非法向王某甲索取好处费25000.00元的事实。

2012年下半年,白某某担任**局**部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沈阳**公司经营人王某甲联系广告工程,事后向王某甲索要好处费 25000.00元。

3、非法收受李某甲450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

2013年,被告人白某某担任**局**部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施工方李某甲解决工程尾欠款40余万元人民币。白某某按照二人事先的约定,向李某甲索要45000.00元作为回扣。

4、非法收受**单位**局现金、购物卡、礼金等财物折合人民币87700.00元的事实。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某某担任**公司**部长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单位**局现金、购物卡、礼金等财物折合人民币87700.00元。其中收受王某乙财物共计10500.00元(其中因过节送的购物卡折合人民币5500.00元、现金3000.00元,白某某儿子婚宴礼金2000.00元);收受郑某某钱款23000.00元(其中四次给予的节日礼金18000.00元、白某某儿子婚宴礼金5000.00元);收受宋某某钱款8200.00元(其中要求宋某某为其报销3200.00元个人支出费用,收受宋某某节日礼金5000.00元);收受王某丙因白某某儿子结婚给予的礼金5000.00元;收受冯某某给予的节日礼金6000.00元;收受战某某给予的节日礼金3000.00元;收受王某丁因白某某儿子结婚给予的礼金2000.00元;收受张某某钱款30000.00元(其中节日礼金15000.00元,白某某儿子结婚给予的礼金5000.00元,要求张某某为其报销10000.00元个人支出费用)。

5、非法收受**单位**局财物 225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某某担任**公司**部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要求**单位**局苟某某为其报销22500.00元个人支出费用。

6、非法收受**单位**集团财物折合人民币134776.60元的事实。

2017年至2018年,白某某担任**公司**部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单位**集团财物折合人民币134776.60元,其中收受黄某某给予的加油卡、节日礼金等共计57584.00元(加油卡折合人民币20200.00元,节日礼金31000.00元,为白某某个人车辆加油折合人民币3884.00元,解决白某某个人车辆违章罚款2700.00元);要求黄某某为其装修两处房屋,装修费用折合人民币76992.60元。

7、非法收受**公司礼金3500.00元的事实。

2018年10月,被告人白某某担任**公司**部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公司葛某某、窦某某、李某乙因白某某儿子结婚给予的礼金3500.00元(其中葛某某1000.00元,窦某某2000.00元,李某乙500.00元)。

8、非法收受**单位北京**公司10000.00元礼金的事实。

2018年10月,被告人白某某担任**公司**部长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单位北京**公司李某丙因白某某儿子结婚给予的礼金10000.00元人民币。

9、非法收受**单位**局财物29707.00元人民币的事实。

2017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白某某担任**公司**部长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单位**局财物折合人民币29707.00元,其中收受刘某甲给予的节日礼金15000.00元;要求刘某乙为其报销14707.00元个人支出费用。

2019年8月7日,通辽市科尔沁区监察委员会将白某某家属上交的1387283.60元人民币予以暂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证明、政协委员证明、民主同盟证明、开户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闵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光盘、讯问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款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88183.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受贿罪对被告人白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敬明

检察员:李冰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光盘八张。

3.起诉书十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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