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87********,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陈巴尔虎旗**局**,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6时15分,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蒙E*****绿色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海拉尔区额尔古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立交桥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民警现场比对和公安网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被告人白某某当场出示的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变造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查询结果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福君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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