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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合同诈骗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7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镇**东路*附1号六单元101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由本院监督立案,于2020年1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王某某与马某合伙在郑州干消防工程。2015年3月23日,马某使用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被告人白某某冒用的江苏广通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郑州新区供销大厦消防工程合同,被害人王某某将3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汇给马某,马某转汇给被告人白某某,后因被告人白某某未能取得供销大厦的消防工程,致使与马某签订消防工程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人白某某收取的30万元保证金没有退回被害人王某某。马某以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7年5月23日,向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于2017 年11月27日作出判决,判决白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0万元。被害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向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犯诈骗罪,申请民权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通知民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家属积极退还被害人王某某保证金3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白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史某某等证言;4. 书证:白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江苏广通建设有限公司印章原材料、谅解书等书证;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合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杰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及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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