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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合同诈骗案)_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公诉刑诉〔2019〕541号

被告人某某,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镇**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东港开发区****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 年10 月,被告人白某某向被害人徐某某和高某某出示伪造的留柱窑子村委会房屋产权证明,虚构自己拥有四间正房和南房的事实,通过与被害人徐某某签订抵押房产协议方式借款人民币30万元,通过与被害人高某某签订名为买卖实为抵押房产协议的方式借款15万元。被告人白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逃往外地,至今未归还二人欠款。经查,上述房屋系白某某所有,房屋宅基地由白某某(被告人白某某父亲)于2004年7月8日向留柱窑子村村民姚某某购买。房屋建成后白某某使用西面两间正房,白某某使用东面两间正房。

被告人白某某2010年11月1日以上述房屋宅基地购买协议为抵押向村民刘某某借款10万元并承诺如不能到期归还欠款便将自己房屋顶给刘某某。2012年2月22日白某某逃匿前将自己西面的两间房屋顶给刘某某归还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房屋购买协议、村委会证明等书证;

2.白某某、白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明知无偿还借款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证明虚构拥有房屋产权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其签订房屋抵押协议可以履行债务的错误认识,从而做出借款的财产处分决定,骗取钱款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俊峰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振瑜

2019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在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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