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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合同诈骗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83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51979********,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住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虚构自己是昆明**家具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要采购办公家具的事实,于2018年12月29日在昆明市高新区****中心**栋**室办公室与被害人胡某某签订了《家具购销合同》,并收取了人民币44000元。后其未履行合同,将钱用于支付个人欠款和挥霍。

被告人于2020年7月6日在本市****中心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胥某某、冉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数额达人民币4.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行到案并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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