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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合同诈骗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藏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21989********,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乡**村***,驾驶员。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榆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榆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白某某、夺某某(已判刑)、秦某某(已判刑)到兰州市并一同住宿在兰州**宾馆****房间。次日10时许,秦某某(已判刑)、白某某来到兰州市**物流有限公司,使用姓名虚假的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以“马某某”的名字与该公司人员张某某签订了《兰州**物流有限公司的运输合同》,约定由他们将**钢厂21件共44.32吨,型号为HPB300Φ8的圆盘热轧光圆钢筋运往西宁市金属库。合同签订后秦某某(已判刑)、白某某驾驶甘N266**号车前往榆中**有限责任公司,在途中二人将车牌更换为甘P092**的车牌号,在榆中**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将**钢厂型号为HPB300Φ8的21件共44.32吨圆盘热轧光圆钢筋(价值140494元)运出钢厂,后电话关机。

2014年7月18日,夺某某(已判刑)在合作市将HPB300Φ8,批号为X140715312、X140715313,重达44.32吨的盘圆钢材以12.6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网银将2.65万元货款转入夺某某指定的62284640500********的农行卡,其余货款王某某给夺某某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

破案后夺某某(已判刑)家属退赔了兰州**物流有限公司2.65万元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假的行驶证及驾驶证,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燕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红古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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