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7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西和县**乡**村**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7月2日至7月16日、自2020年9月14日至9月28日);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6日至8月16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7日,郑某某和被告人白某某共同从被害人聂某某所经营的嘉峪关**汽车租赁公司,以郑某某的名义租得甘BA****号皮卡车1辆,后交给被告人白某某使用。同年2月19日,被告人白某某在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甘BA****号皮卡车置换为甘BA****号北京现代轿车。同年4月16日,被告人白某某将甘BA****号北京现代轿车抵押给王某某,获得借款1.82万元后失去联系。案发后,甘BA****号北京现代轿车未追回,被告人白某某向被害人聂某某支付汽车租赁费6万元。经鉴定,甘BA****北京现代轿车价格为人民币112750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白某某在甘肃省瓜州县**检查点被瓜州县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白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磊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本市,联系电话1335939****、15609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