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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失火案)_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林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现住宜章县**镇**村**组。因故意伤害,于2016年6月2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6年8月1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野外用火,于2019年11月17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宜章县**镇**村**组“对门岭”山场旱土上焚烧杂草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杉树)面积48.5亩,为杉木中幼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气象资料证明、禁火令、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擅自野外用火而引发了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失火罪判处白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金昌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1397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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