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一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70********,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现住呼和浩特市**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失火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科尔沁右翼中旗高力板镇好力宝嘎查本屯西侧3公里处、高力板至巴彦忙哈水泥路北侧2公里处上坟烧纸时,不慎失火。
被告人白某某案发后主动拔打119号救火。
经科右中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过火总面积1506亩,其中2015年三北防护林过火面积685亩,2018年三北防护林过火面积317亩,共计1002亩,林种防护林,其他过火面积50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聘
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情节、2015年“三北”防护林工程人工造林作业设计图、2018年三北防护林项目小班现状调查、2018年作业设计图;好力宝召嘎查委员会谅解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禁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引发火灾,导致过火面积达1506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殿强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已取保候审,住:呼和浩特市**区**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委托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司法局社会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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