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妨害公务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2月23日被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5月18日被辽宁省瓦房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8月19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街道东山委一狗肉馆围观的民警王某某、姜某某处警时,无端指责、谩骂王某某,后白某某突然用手击打王某某的颈部,民警控制白某某过程中其极力反抗并对蹬踹民警。后民警抢救现场其他人员期间,白某某起身用手机对着事发现场和出警民警进行录像,边录像边说:“警察打人了”,并将录像内容发到朋友圈诋毁民察。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袁某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