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集团**公司乘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住河北省三河市**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泃阳西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8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马坊派出所民警王某某、蔡某某在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马坊环岛东侧依法处置张某某被打警情过程中,被告人白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用手拍打民警王某某胸口,并将王某某警服撕扯坏,后被民警制服。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照片、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暴力方法妨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合
检察官助理:邢裴裴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三河市**小区**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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