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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8日至6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6时许, 被告人白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上庄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厅内,拒不佩戴口罩,辱骂、威胁执法民警,并用脚踹等方式暴力抗拒民警执法,致使出警民警王某某(男,29岁)腹部、右肩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民警王某某的身体损伤未构成轻微伤。当日,被告人白贵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2.证人王某某等八人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瑶
代理检察员:  邓博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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