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01196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5月2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0日9时许,东赵派出所接到报案人王润金报警称被告人白某某殴打,该所所长胡毅带领三名民警赶到现场,在接处警过程中表明警察身份并口头传唤白某某至东赵派出所接受调查,白某某拒不配合并手持斧子威胁民警,后白某某又返回家中手持改锥、石头与民警对峙,民警在控制白某某时,白某某用改锥捅、扔石头的行为威胁民警人身安全,后白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小鹏
检察官助理:李艳青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侦查卷宗贰册;
2、光盘贰张;
3、被告人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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