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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妨害公务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03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九龙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厂口乡新民**庄**村,因不满民警对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人杨某某进行控制和制止,遂上前使用一把铁铲击打民警李某某的后背部(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被告人白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_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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