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71********,回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村**小区**号楼**门**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抓获,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0时许,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西一路派出所接报警称西安市新城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本市新城区尚德路伊兰堡玫瑰服饰生活馆门口执法时被人暴力抗法。接警后,该所民警黄某某带辅警熊某某前往现场出警,后增援民警何某某、程某某带辅警牛某某亦赶到现场,被告人白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调查,民警在控制被告人白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白某某挥拳击打民警,并将辅警牛某某警服撕破,后民警将被告人白某某控制带回调查。经医院诊断:牛某某右肩部皮肤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视听资料;2、医院门诊证明书;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虎城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单行材料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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