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1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于2014年1月23日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8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2日17时许,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盛世长安小区业主王某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由盛世长安小区东门进入小区回家的时候,被保安李某某挡住,要求其交停车费后方可进入。王某某拒绝交费,理由是自己已经办理了停车卡,现在卡坏了,要求物业处理,物业一直没有处理,为此和保安发生争执。另一名保安高某某过来对王某某进行侮辱谩骂,王某某非常生气,遂打电话叫来其丈夫曹某某到后又和保安发生争执,李某某用对讲机呼叫其他保安,保安队长袁某某、被告人白某某及其他保安相继赶到现场,几名保安都刚刚大量饮酒,到达现场后又和曹某某发生争执并且撕打起来,几名保安用物业配发的钢管将曹某某打倒,被人劝开后,曹某某开车离开后又掉头快速开往门口冲撞保安,保安躲开后去追打该车,曹某某又向后倒车冲撞,保安躲开后,用手中的钢管等将该车的前面、后面、侧面的车玻璃砸毁,车身其他部位也不同程度受损,曹某某也被拉下车再次遭到殴打,后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治疗。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双耳感音性耳聋。
王某某打电话报警后,郭杜派出所三名民警赶到现场,对袁某某、白某某、高某某等三名保安进行传唤,三名保安拒不配合,民警又打电话增援,民警刘某某等三人赶到现场后对袁某某、白某某、高某某进行了强制传唤,当将三人传唤到派出所下车时,白某某突然抱住民警刘某某的右小腿咬住不放,刘某某疼痛难忍,便试图用手将白某某的嘴掰开,结果又被白某某咬住两只手的大母指不放,后被其他民警强行拉开。刘某某小腿部和两只大拇指严重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6、照片、现场平面图;7、辨认笔录;8、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拒绝配合公安执法,并在传唤至派出所后咬伤公安民警,其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4年7月1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监控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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