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妨害公务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阳泉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院**单元**。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2时21分,被告人白某某酒后在本市城区**门口与王某甲、郝某某纠缠撕打,郝某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夏某某带领辅警郭某某到达现场处警,在将白某某带回派出所途中,白某某一直骂骂咧咧,并要求停车,行至体育馆门前时,民警停车与赶来支援的**派出所民警王某乙、辅警高某某汇合,白某某下车后,继续对民警辱骂,并朝郭某某颈部打了一巴掌,又用拳头击打王某乙胸部,后被民警制服带回公安机关处理。经医院诊断,郭某某左侧颈部软组织损伤,王某乙胸部软组织损伤。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白某某与王某甲、郝某某达成调解,分别赔偿二人损失500元、300元;并主动向王某乙、郭某某赔礼道歉,取得二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人夏某某、王某乙、郭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办案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白某某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二位当事人损失,并取得被打民警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以上具体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罚金5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白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弓鸿馨

检察官助理:王众英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住所为阳泉市城区**院**单元**。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