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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妨碍公务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1********,蒙古族,文盲,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农场。2015年9月2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扎赉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10月28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兴安盟公安局岭南农垦分局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6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兴安盟公安局岭南农垦分局被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兴安盟公安局岭南农垦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兴安盟公安局岭南农垦分局逮捕。

本案由兴安盟公安局岭南农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晚1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兴安盟岭南农垦分局巴达尔胡农场派出所报案称被人打伤。民警李某甲、李某乙跟随白某某到其家中向白某某妻子罗某某了解情况,罗某某向民警说明情况时被白某某阻止,民警李某甲劝说白某某到别的房间等待,白某某不听劝阻,用拳头殴打李某甲右脸部一拳,将李某甲脸部打肿,民警李某甲,李某乙将白某某制服并控制,白某某要求去厕所,几分钟后白某某未归,民警李某甲,李某乙在大门口寻找白某某过程中,被告人白某某手拿一把钢叉追赶李某乙,并说“我捅死你”,李某乙躲到李某甲处准备二人一起制服白某某,白某某不敢上前回身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叉子一把;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出警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刑事案查违法记录询单、身份证件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诊断书、伤情照片;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随案移送清单;8.出警、辨认作案工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桂琴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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