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工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黑龙江**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委**组,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白某某容留、介绍卖淫女杨某甲(女,时年53周岁)、杨某乙(女,时年55周岁)分别与嫖客郑某某、武某某在鹤岗市工农区工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发生性关系,非法获利人民币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 证人证言:郑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华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