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闻喜县河底镇南阳村三组,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闻喜县**镇**街**号**号**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6月份,被告人白某某伙同王某甲、郭某某、任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凑钱购买冰毒,之后一起吸食,被告人白某某多次将位于闻喜县桐城镇涑水新街293号公园壹号北苑9幢2单元802室的住处提供给上述人员吸食毒品使用。共容留3人吸毒4次。
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被闻喜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对其实施的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任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询问及讯问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讯问笔录;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且容留多人吸毒多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帼萃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53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证据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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