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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白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的住处,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白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白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2月1日晚,被告人白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白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的户籍信息、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白某某一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白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黎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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