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容留卖淫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88********,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20年6月1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于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6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至6月9日间,被告人白某某与王某甲(另案处理)在位于中牟县**村**宾馆**号房间内,容留汪某某、王某乙(二人均已被行政处罚)从事卖淫活动,并雇佣刘某某(另案处理)望风,从中牟利。2020年6月9日2时许,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处。经核算,自2020年5月15日至案发,被告人白某某非法获利金额共计人民币1.8万元,犯罪所得金额共计人民币5840元。

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汪某某、王某乙等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的刑罚,并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艳 

检察官助理:刘  振

 2020 年 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