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容留卖淫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4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滨县**镇,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滨县**镇,住绥滨县**镇**委**组。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取保候审时间

 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时间

   无

拘留时间

2019年10月30日

逮捕时间

案件审查过程

本案由绥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底,被告人白某某在绥滨县**公寓**侧自家平房中,以免费与失足妇女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为条件,为王某某提供食宿,并容留王某某卖淫。2019年3至4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在自家平房中,以免费与失足妇女王某某、蔡某某发生性关系为条件,为二人提供食宿,并容留二人卖淫。王某某、蔡某某在白某某住所与陈某某、宋某某等7人以50元至100元的价格多次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经侦查,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5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证据

物证:无

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证人证言:蔡某某、孙某某等10人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无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无

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份,及照片;辨认笔录16份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容留他人卖淫,为两名失足妇女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是超过65周岁老年人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检 察 官 王 波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