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6********,满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排**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上午10时30分,被告人白某某在洮南市**区**号楼楼下,无故将居民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尼桑蓝鸟汽车前风挡玻璃等处砸坏,将孙某某**新区**号楼**单元**室的房门砸坏,后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车损及门损合计人民币3364.00元。
2020年7月21日3时,被告人白某某在洮南市**小区南出口,无故将张某某的紫色马自达汽车前风挡玻璃等处砸坏,后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损失计人民币2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9月1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吉林省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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