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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2年4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龙泉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11月20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因酗酒后在阜平县**镇**村**超市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白某某因逞强好胜,手持菜刀欲将刘某某头部砍伤,随后被告人白某某电话中又与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白某某便手持菜刀到阜平县**村**饭店找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见被告人白某某手持菜刀,便上前将被告人白某某收中菜刀夺去,被害人杨某某在夺刀过程中手被划伤。被告人白某某仍不善罢甘休跑至**饭店后厨拿上匕首后,趁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白某某父母交谈过程中,用匕首将被害人张某某腰部扎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为逞强好胜,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彦明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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