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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99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8********,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镇**号,暂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于2019年9月2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伍某某(已判决)与被害人罗某甲(又名“罗某乙”)原系朋友关系,后因借贷纠纷而产生矛盾。2016年12月29日下午,伍某某与被害人罗某甲约定到伍某某经营的位于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的**公司商谈纠纷解决事宜。伍某某考虑到双方可能会发生冲突,于是叫来了银某某(已判决)等人帮忙“摆场”。随后,银某某又陆续叫来了吴某某、王某某、张某甲(上述三人均已判决)和被告人白某某等多人帮忙。

2016年12月29日15时许,被害人罗某甲带着被害人黄某某等人来到伍某某的公司办公楼外。接着,被害人罗某甲一人进入伍某某公司办公室内与伍某某谈判。因商谈破裂,伍某某、银某某与被害人罗某甲发生争吵。随后,银某某等人将被害人罗某甲从办公室推到公司楼外。之后,银某某、吴某某、白某某等多人对被害人对罗某甲、黄某某进行了追打。其中有两名男子持铁棍殴打被害人,银某甲持灭火器喷射被害人,王某某、张某甲等人在一旁“摆场”。被害人罗某甲、黄某某被殴打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两人所受损伤属轻微伤),银某某等人才停止了殴打。有人报警后,银某某等人逃离了现场。

2018年9月11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房将王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9月11日21时许,伍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福保派出所接受调查。2018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将正在深圳市第一戒毒所强制戒毒的银某某转为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13时许,珠海市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将吴某某抓获。2018年10月7日11时许,张某甲自行到福保派出所投案。

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伍某某以**公司的名义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6万元。2019年3月,被告人伍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罗某甲、黄某某的损失,两人对被告人伍某某表示了谅解。

2019年7月18日15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花园将被告人白某某抓获。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白某某的亲属向被害人罗某甲、黄某某赔偿了人民币共6万元,两人对被告人白某某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白某某的身份材料,违法记录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借款合同,民事判决书,视频信息研判通报,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不再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意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伍某某、银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甲、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涉案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然

2019年10月11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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