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和住所地庆阳市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中午,被告人白某某与工友刘某甲、安某某在镇原县人民法院领回被诈骗的款项后到镇原县“鑫发饺子”馆吃饭喝酒。三人先后购买了两瓶泸州老窖白酒,14时许安某某离开后,白某某与刘某甲两人继续喝酒,期间两人在聊天过程中发生口角,白某某端起茶杯将茶水泼在刘某甲的脸上,刘某甲也拿起健力宝饮料瓶扔的打白某某,又将桌上的菜碟拿起摔碎,白某某便站起来用拳在刘某甲的右脸上打了一拳,又拿起餐桌上的口杯在刘某甲的左脸部打了一下,刘某甲倒地后白某某在其腹部、胸部各踩了一脚,然后拿起菜碟在其头部砸了一下。白某某拉躺在地上的刘某甲,没有拉起后,便向服务员要来拖把,试图擦掉地上的血迹,刘某甲抓住拖把不让白某某拖。后饺子馆老板让人报警。后120赶到,将刘某甲送往镇原县人民医院治疗。
经镇原县人民医院和庆阳市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刘某甲的伤情为:头部外伤;颌面部多处皮肤挫裂伤;创伤性牙齿脱落两颗、折断一颗、2级松动三颗。
2020年3月4日,经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白某某赔偿刘某甲损失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住院病历、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4.证人路某某、刘某乙、安某某、魏某某等证言;5.法医学伤情鉴定书;6.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晨红
检察官助理:刘硕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60934****;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一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刘某甲居住于镇原县临泾镇**村,联系电话1809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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