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25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业者,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镇**街**条**号,捕前住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左右,白某某经王某某介绍通过微信进入“拾米”手机网络赌博平台参与赌博,后介绍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进入“拾米”、“九哥联盟”等网络赌博平台,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上分、下分,期间张某甲又介绍刘某某等人进入网络赌博平台参与赌博,白某某在手机网络赌博平台“拾米”“九哥联盟”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从中获利20000余元。
被告人白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支付记录截图、天道联盟游戏平台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手机相册截屏图片、提取证明、办案说明和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和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从中获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建国
检察官助理:李青燕
2020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三册和证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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