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村委**组。因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1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1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白某某伙同李某甲、刘某某、兰某某、李某己、邓某某、段某、吴某甲、欧某某、吴某乙、李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分别在宜章县玉溪镇一完小附近、胡家、龙隐小区、清水段家自然村等地的居民房内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最少下10元,上不封顶。赌场开设期间抽取“水子钱”60000余,除40000元做“风险金”留存外,其余赃款均已分给各股东,被告人白某某分得2000元。
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兰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王某某、肖某某、黄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欧某某、黄某乙、李某戊、熊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白某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07351****);
2.案卷材料及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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