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开设赌场罪)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为云南省昭通市**县,住云南省昭通市******村民小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28日被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至2月28日,被告人白某某明知姚金(已起诉)等人在微信聊天软件上组建“开心娱乐”微信赌博群,组织他人在“牛总管”棋牌软件上进行“斗牛”赌博, 仍先后作为姚金、“门徒”等人的拉手,发展“云南第一家饭店、明天更好、梦梦”等20余名参赌人员进该群参与赌博,共计获利8631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伟

2020年1月19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