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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强奸案)_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60********,傣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城县),住普洱市江城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无前科。因涉嫌强奸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5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5日被江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一天和10月4日15时左右,被告人白某某两次酒后路过被害人李某某家时乘被害人李某某家无人之机,将行动不便的被害人李某某从门前沙发抱进客厅沙发,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在被害人家客厅沙发上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离开李进英家,被告人白某某于10月4日17时许在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强制措施文书,户口证明、查询白某某基本情况及违法犯罪前科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及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两次强行与行动不便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属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群英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江城县看守所。

2.起诉书8份,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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