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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抢劫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住秦皇岛市抚宁区****2010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4月1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抢劫罪,2013824院批准逮捕,于20205月23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24日,赵某某(已判刑)以宁某某(已判刑)带被害人王某某玩牌时耍诈为由找宁某某退钱,宁某某不给赵某某退钱,后赵某某与宁某某、被告人白某甲一起吃饭时商定设局向王某某要钱。当晚宁某某组织王某某在抚宁县城杨某某棋牌室玩牌九,白某甲参与玩牌并故意输钱,后赵某某以王某某“耍诈”为由殴打王某某,并驾车强行将王某某拉走,威胁王某某并索要人民币4万元,后王某某被拉至海边时伺机逃跑,被白某甲等人追回并殴打。后王某某打电话联系家人、朋友,向宁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上汇款。次日4万元全部到账后王某某被放走,白某甲等人将4万元全部取现并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牌九牌、色子照片;

2.书证:汇款凭证、银行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

检察官:邹素敏

检察官助理:田蕾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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