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1〕144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与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浙0326民特8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经调解达成的被告人白某某欠廖某某本金110000元及利息等内容的调解协议有效,后被告人白某某未履行偿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作出(2020)浙0326执414号执行裁定书。同年4月10日,平阳县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人白某某将其名下的牌号为浙C*****号、浙C*****号的汽车交付法院。被告人白某某在收到前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等文书后未按照规定向法院报告财产、交出涉案车辆,未履行相关义务,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9月20日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室被抓获;已与廖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收条、和解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国泛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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