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50********,蒙古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粮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街**村**屯,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3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6日,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民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白某某返还马某某彩礼款70000元;2015年8月5日,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执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白某某所有的寒羊90只依法予以扣押,此羊由白某某放养、管理,但不得变卖和抵债。2015年10月份,被告人白某某将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中扣押其所有的90只寒羊变卖,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臣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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