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湖北洪湖人,公民身份号码4224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现住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寄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同年1月23日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白某某在汉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湖北****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某某,经营范围:服装生产、加工;经营场所:汉川市**开发区**服装城**区**栋****号。被告人白某某在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先后聘请易某某、刘某某、邵某某、贾某某等人从事服装加工、机修等业务,在生产、经营期间,白某某拖欠上述14名工人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15日工资累计65940元。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白某某将公司厂房及设备以17万元的价格转租给董某某后携款潜逃。2018年1月3日,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白某某限期支付,白某某在规定期限没有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仍以关机、换号的方式逃匿。2018年1月10日,董某某代白某某支付邵某某等人13687元工资,至今仍拖欠上述14名工人52253元工资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洪某、肖某某、朱某某、邵某某、肖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2.证人黎某某、董某某、白某乙的证言;3.湖北****有限公司拖欠工资调查核实汇总表、工资表、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寄押证明、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移送书及调查材料、责令支付公告、送达回执等书证;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贻勇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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