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三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天津市中环电子基础产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党委**、**,出生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1月19日经天津市河西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11日延长留置。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河西区监察委员会审查调查后,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天津市**厂(以下简称**厂)为天津**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1998年3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白某某在**厂工作,担任**总支副**,负责全面工作。2008年3月至2019年11月间,白某某先后在天津市**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市**电子基础产品有限公司及天津市**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党委**、**等职务。
2008年9月,**厂计划外破产退出,按照天津市**电子基础产品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白某某继续负责**厂破产退出后的相关工作,主要是职工安置、处理敏感性债务、解决职工历史遗留问题及托管中心人员管理等。2014年1月,白永义的朋友天津**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找到白某某,欲借款人民币50万元用于**司经营使用,并约定了2万元利息,白某某应允。而后,白某某私下指示负责**厂破产退出后遗留工作的原**厂财务人员荆某某办理此事,按照白某某的要求,荆某某从其保管的**厂破产退出后剩余资金中支取人民币50万元转入余某某在农业银行的62284600200******账户中。余某某收到该款后将该款借予其经营**司的朋友刘某某,刘某某将该款用于归还**司借款、支付人员工资等经营使用。同年3月11日,刘某某归还51万元并划入荆某某在工商银行的个人账户中,荆某某将其中的1万元利息取出交予白某某,其间余某某又将剩余的1万元利息交予白某某,白某某将上述2万元非法占有。
2020年1月19日,河西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白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后经进一步调查成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工作简历、任命文件等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厂、天津市**电子基础产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厂、**公司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某某某工商银行、余某某农业银行、邓某某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材料;
2. 证人荆某某、余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
3. 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和辩解;
4. 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50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克
代理检察员: 温韬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号。
2.案卷材料四册、补充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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